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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千年文明古国和区域性大国的身份,也注定了中国无法像一些小国一样,简单复制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必须意识到自己身上所肩负的为世界法治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思路和模式探索的文化复兴使命。
缺乏公正的社会,必然不会是和谐的。一个时期以来,无序上访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
那种认为和谐社会无须司法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世界各国政府的规模有大有小,但无论怎么小的政府,都是特别有权的。要彻底减少纠纷依赖的是社会公正,要消除纠纷依赖的同样是社会公正。这里的良法应当是指,技术意义上的表述科学完善,实质意义上的适应社会发展,价值意义上的符合公平正义。所以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
如果说前者依赖的是泛义的社会公正,后者依赖的则是特定的司法公正。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但是,证据中有事实,并不等于证据本身就是事实。
按照证据的新定义,传统的证据客观性理论将受到严峻挑战,学界必然会就证据的客观性问题进行新的讨论。在哲学意义上,这是正确的。新刑事诉讼法则采用了开放列举式的规定,使用的是证据包括,体现了人们对证据的理性认识,意味着证据不仅仅有八种,也意味着随着社会生活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将会有新的材料被认定为新的证据种类。除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等以外,对于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则牵一发而动全身,它标志着证据观念的根本转变,即由过去的实质证据观转向形式证据观,这对于整个证据制度的完善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事实认定首先是一个概率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把过去七种刑事证据修改为八种,在以下几个问题上进行了完善:一是把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
更直接地说,人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明材料,并非都是纯客观的真实材料,诸如虚假的供述、证人所作的伪证以及伪造的书面材料等,均不能否定它们的证据能力。在此意义上,事实是硬邦邦的。首先,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法律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很难想象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会被作为证据使用。为了保持三大诉讼法在证据形式上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上述修改。
进入专题: 刑事诉讼法 证据定义 形式理性 。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之一。一、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将证据定义为事实是不科学的,我们在强调证据的实质内容的同时,不能无视它的形式属性。这在理论上被认为是对证据概念的法律定义。
换句话说,证据一旦进入诉讼领域,就会自动地染上法律的属性。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承认了它们的证据地位,将之与勘验、检查笔录一道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
虽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这属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采纳与否的问题,而不是证据资格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有的地区不予认定,有的地区则作为视听资料加以使用,还有的地区则与美国的做法相似,即类比适用于传统的书写文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重点。不可否认,证据中包含着事实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承认了它们的证据地位,将之与勘验、检查笔录一道规定为同一种证据类型。至于证据实质上能否证明案件事实,只有经过审查判断以后才能确定。
换个角度看,如果某项材料在形式上与待证事实毫不相干,就意味着不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从而可以认为它不具有相关性。二、形式证据观下证据属性的再认识新刑事诉讼法采用材料说定义证据的概念,标志着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以及形式证据观的确立,这种证据观念的转变也必然会引起人们对证据本质属性的理解和认识的重大转变。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有的地区不予认定,有的地区则作为视听资料加以使用,还有的地区则与美国的做法相似,即类比适用于传统的书写文件。但在形式证据观下,由于强调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式上的证明关系,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更看重形式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卷中以及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起诉材料中,往往有辨认笔录或者侦查实验笔录,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缺乏相应规定,虽然它们对案件事实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也经常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有人否定它们的证据能力。一般来说,证据的存在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对证据的认识以及证据的应用却离不开人的主观意识。
事实认定是一种理性证明过程。三、证据种类及其规范性表达证据种类,即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规定,体现了形式证据观的基本要求。有学者说事实姓真不姓假,或者说事实就是事实,无所谓真假。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讲的证据是诉讼证据,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从它进入诉讼领域那一刻起,就要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制。
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它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因此,在我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物证和书证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种类。
新刑事诉讼法则采用了开放列举式的规定,使用的是证据包括,体现了人们对证据的理性认识,意味着证据不仅仅有八种,也意味着随着社会生活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将会有新的材料被认定为新的证据种类。四、新证据观念下的事实认定证据和事实是证据制度的两个基本范畴。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为了保持三大诉讼法在证据形式上的统一,新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上述修改。
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事实认定的根据,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事实。一般来说,物证是以其物质属性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不可否认,证据中包含着事实。因为事实具有既成性,一旦发生,无法改变。
一、证据概念的重新定义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1条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事实是一种过去的事实,无论是当事人运用证据论证案件事实,还是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难以像自然科学那样用实验方法来加以判定。
1996年刑诉法第42条则将物证书证作为一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但是,证据中有事实,并不等于证据本身就是事实。
因此,使用结论容易产生误解或者误导,所以用意见更为恰当,尽管有人提出鉴定意见不如鉴定人意见提法准确。四是增加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